大学政策

文件编号:ADM.SUPPAY.POL
批准日期:2007年9月17日
批准人:主席

行政人员补充工资政策

补充工资是指员工在与学校签订的主要合同之外,在其主要职责和工作时间之外完成工作而获得的报酬. 在大学内部提供的咨询和其他专业服务通常被认为包括在豁免员工的基本工资中. However, 在某些情况下, 当遵循以下指导方针时,允许补充补偿. 无论资金来源如何,都必须遵守这些准则.

的指导方针

这项政策将符合管理及预算局通告A-21的规定,即:

J.8.d.(1)在特殊情况下,如咨询跨越部门界限或涉及单独或远程操作, 顾问的工作是在他/她的部门正常工作之外进行的, 如果这种咨询安排在协议中有明确规定或得到赞助机构的书面批准,则允许对这种工作收取基薪以外的额外报酬.

  1. 预计专业/行政员工的工作时间, duties, 和对大学的责任可能会有所不同. 这种差异不是增加工资的依据.
  2. 没有正当理由和总裁事先批准,副总裁没有资格获得补充补偿. 没有理由和教务长事先批准,院长没有资格获得补充补偿.
  3. 主席和董事只有在书面证明和院长/主管和副校长事先批准的情况下才有资格获得补充补偿.
  4. 补充工作不得与员工对学校的合同责任相冲突.
  5. 只有在确定提供完成工作的释放时间不实际的情况下,才允许提供补充补偿.
  6. 补充/过载支付, 最高可达该员工每月全职工资的40%, 可能是允许的.
  7. 只有在有书面理由的情况下,才接受追溯性补充付款的请求.

本政策的所有例外情况都需要书面解释和适当的批准,定义如下:

审批流程

需通过行政审批渠道提前审批. 这个审批过程包括员工的主席/主管, 员工的院长/行政主管, 除财务代理外,该员工的副总裁, 财政代理人的主任/首席行政官, 财政代理的副总裁. 所有的请求必须提交 追加付款请求 形成并指定要执行的工作/活动的性质, 对所需时间的估计, 以及补充工资数额.

本指引将遵照大学的校规执行 机会均等/平权行动政策.